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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讲座

清华大学法学院郑尚元教授莅临公司讲座

202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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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2日,beat365官方网站在新图书馆会议中心第一会议室主办了题目为“高空抛坠物法律治理及受害人权利救济”的讲座。本次讲座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郑尚元教授主讲,beat365官方网站经理黄文教授主持,beat365官方网站副经理刘勇教授、副经理侯明喜副教授、李喜燕教授、王建萍副教授、钱颖萍副教授、焦海洋副教授参加了讲座。

  本次讲座,郑尚元教授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一、高层建筑激增及相应的社会风险形成;二、现行高空抛坠物个案、法制现状及其评价;三、高空抛坠物法律治理的出路:各法律门类的路径与选择。

郑尚元教授首先介绍了高空抛坠物法律现象产生的社会背景。他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飞速发展,国民居住条件得以改善,商业楼宇激增,由高层建筑所带来的社会风险也逐渐成为了新型社会风险之一,且属于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风险,其所引发的伤亡事件已非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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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郑尚元教授对高空抛坠物个案及法制现状进行了评析。他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共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通常无法找到真正侵权人,对于被连带方也不愿进行补偿,导致司法裁判成为空判,受害人的权益无法获得有效救济。尽管《民法典》对于高空抛坠伤亡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法条的规定仍然解决不了执行的问题。在对《民法典》第1253条、第1254条以及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进行专门论述时,郑尚元教授认为,高空抛坠物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不具有共同过错,除加害人外,其他承担责任人没有故意或过失,要求对结果没有贡献的人承担责任违背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且《民法典》第1254条为了公平救济受害人的目的,使用了不属于民法部门法的“补偿”概念,与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截然不同,补偿只能运用于行政法和社会法领域。

针对高空抛坠物法律治理的出路,郑尚元教授表示,法律是分科的,各部门法都应从各自领域出发,选择不同路径进行治理。在行政法方面,应当从预防角度出发,制定、完善有关条例,对相关行为和相当危险者及时纠正和作出行政处理,而不能完全依赖事后救济。我国属于行政张力很大的国家,应当动员社会能力,以治理疫情的办法治理高空抛物。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郑尚元教授提出用公共的力量解决问题,回归到社会法领域,把社会补偿引入到高空抛坠物案件。对于高空坠物,所有人为众人的,可将公共维修基金转换为公共安全基金,作为社会法类补偿予以补偿。在刑法发面,对后果严重案件应当确定刑事责任的承担,对区分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情形。在无法确定犯罪加害人时,运用社会补偿法中受害人补偿予以当事人救济。总的来说,社会补偿以受害人为本位,是在其他法律制度无法救济的情势下的最佳选择,社会补偿制度不突破传统法律规则,不颠覆传统民法、刑法的规则,在无法确定侵权人、罪犯,侵权人(含罪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发挥着现代法律制度的优势,以社会整体力量化解个别社会风险。

最后,在交流提问环节,郑尚元教授和与会师生就高空抛坠物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热烈的讨论。beat365官方网站黄文经理对讲座做了精彩的总结和点评。曾琳老师就“高空抛坠物在侵权责任法上的发展历程”进行了讲评说明,并表示《民法典》对高空抛坠物案件有规定有关机关、物业安全保障义务,追求真正侵权人成为却次要问题,未来可建立相应的救助基金,在侵权人不明情形下,对被侵权人予以一定的社会补偿。参会员工也向郑教授提出了问题,郑教授均一一作答。

本场讲座从高空抛坠物这一社会风险现象发展的背景和司法实践出发,对现有法制体系进行逐一评析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把《民法典》和《社会保障法》相结合,引入社会法上的社会补偿,为我国高空抛坠物法律治理及受害人权利救济提出新思路。通过本次精彩的讲座,加深了与会师生有关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是师生一次难得的学习交流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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