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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网络讲坛纪要·第二季第二讲 || 李东澍:烫平皱褶:司法调解对法律与民俗之弥合

2021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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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1日晚19:00,由beat365官方网站主办,beat365官方网站社会学系承办的beat365手机中文官方网站青年社会学者网络讲坛(第二季•总第五讲)“乡村文化治理的质性研究”第二讲在腾讯会议平台成功举办。此次讲坛有幸邀请到贵阳学院法学院李东澍博士主讲“烫平皱褶:司法调解对法律与民俗之弥合”,beat365官方网站社会学系张东博士与谈、孟令法博士主持,校内外30余名师生共同参与。

一、选题由来与司法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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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李东澍博士先介绍了这一选题的来源。他讲到,关于司法调解对法律与民俗的弥合讨论是法律社会学的原问题和主要话题。调解作为司法运作的一种理想类型,其在案件制作上以“基于法律”为特征,并以“熨平法律皱褶”为优长。李东澍博士还强调,调解的过程和结果以不超出法律限定的框架和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原则,在此区间内,法律程序的简易化和民俗规范的准据化都是允许的,当事人自身的意愿表达和合意达成乃是关键。基于这一认识,李东澍博士举了远山县的一个案例:

一年轻装修工在新建房屋内因与女友发生不妥之事,这不仅冒犯了房屋主⼈,也是对当地某些民俗禁忌的违犯。对此,房屋主人要求两位年轻男女在房屋落成后披红挂彩,鸣放放鞭炮,做一场法事以视“冲喜避灾”,并索要要2万元精神赔偿。然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故屋主将其二人诉至法院。然相关法律对此“民事侵权行为”并未明文规定,法官出于尊重法律及当地公序良俗考虑,不仅就此事对两位年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还以“子不语怪力乱神”的圣人之言和“饭软怪筲箕,人穷怪屋基”当地民谚劝解屋主,同时表示“个家庭的兴旺发达靠的是遵纪守法、积德行善、勤劳致富。搞农家乐,秉善心、结善缘,做到科学管理、诚信经营,自然会客流滚滚、生意源源。”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屋主5000元,而两位年轻人则以新春时节所用鞭炮、对联及灯笼等喜庆用品作为屋主举办新屋落成仪式的贺礼。

基于法律这一前提,较好的民俗习惯受到法律尊重,结合双方意愿,进行裁判。正如瞿同祖所言:“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成为具文。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因此,李东漱博士总结到,“司法不但是流连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穿梭于司法场域与生活场域之间的。特定案件中法院所仰赖的“规范”实际上是国家的法律规范与社会的民俗规范之合,两者各有千秋、各有长短”,而“司法是一门从正义而生活的艺术。司法技艺既是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演绎的技艺,又是对社会生活的纠纷化解技艺;司法不只是在形式上“处置冲突”,而更要真正地“解决冲突”——亦即,从根本上消除矛盾、修复双方受损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与民俗的具体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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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澍博士讲道:“调解所具有的‘基于法律’的特性为弥合法律与民俗之缝隙提供了必要的运作空间。在调解中,法院和法官呈现出‘两种知识’与‘两种忠诚’:一方面,基层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基层法官是国家司法人员,他们必须忠诚于国家法律、精熟于法律知识,因为法院解决社会冲突时归根结底是据法而行的,否则法院、司法便不能称之为法院和司法。另一方面,基层法院是镶嵌在其所坐落的县域之中的,基层法官也是当地社会的成员。对当地群众来说,地方法院就是说理的地方、法官是主持说理的人”。因此,“基层法院通过对国家和地方、国家法律和民俗规范、法律知识和地方知识、法律推理技术和日常生活技术进行衡平和调谐,同时兼顾了国家立法层面的普遍公正和语境化的地方公正。”

此后,李东漱博士对调解与裁判在司法准据、程序要求、技术要求、地理空间、政治空间、承载主体、追源溯流等方面的差异做了详细讲解。他认为,“以‘基于法律’为特征并且以‘熨平皱褶’为优长的调解,通过对法律与民俗之弥合,反映出司法对法律的本土资源的探寻和利用。法律的本土资源并不仅仅是源于历史传统,更是源自当下法律实践中的智慧结晶。在司法中创造性地适用和发展法律,从而使得国家和法律能够积极地回应社并服务社会,是法院的重要使命之一”,而“社会本身是法律发展过程中的决定因素,社会秩序本身才是真正的法律,因此要避免单纯就法律而法律的机械司法,而是致力于让纸面的、静态的、有限的法律去适应鲜活的、流动的、无限的社会。司法界所强调的案件审理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

最后,李东漱博士总结到,“司法运作是一个‘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过程——法院致力于兼顾司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实质,正是法院对代表全国这一社会整体意志的国家立法负责,同时又对当地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负责。在司法运作中,特别是调解实践中,法律与民俗、国家与社会实现了良性互动,相应案件的实质正义和‘和为贵’的优良传统得到尊重,而各地法院在实践中所收获的法律知识、司法信息亦被有效反馈给国家,从而推动了立法的不断修订完善。”

三、互动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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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动和总结中,孟令法博士首先对李东澍博士的精彩讲座致以诚挚感谢,随后总结到社会发展进程中法律总是以作为底线保障着社会的变换复杂,在处理社会日常生活矛盾时并不常常使用,而在一些民事小事方面应用调解功能发挥的更加频繁。因此,把握法律这根底线,民俗才能更好的解决日常纠纷。

张东博士在与谈时讲到,在中国的司法系统里,有调解和裁判两种司法实践形式,这就意味着法官要扮演两种角色。从社会学角度出发,调解和裁判两者的角色转换或者调解过程实际上解决了中国大陆法系的刚性。不过,这是否还有我们未意识到的负面影响?法律是普遍统一的,但中国社会的高度异质性或者说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体系是西方传入的,而中国进入现代社会的历程是有过渡阶段的,这种脱节是否能通过调解实现真正的弥合,或者有一定的弥合。以上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不断思考。李东澍博士回应到,法院调解民事案件的比重在百分之三十左右,而调解和判决的基础、是否调解的标准并不明显。此外,法院法官的个人偏向也在其中有所体现,而当事人的是否有调解意愿的作用也是尤其重要。当然,想要把以上归纳到一个理论体系中,还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通过本次讲座,李东澍博士为我们阐述了司法实践中法律与民俗的不同作用,让我们对法律文本和民俗生活的互动关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于此,再次感谢李东澍博士的精彩讲座,感谢参与本次讲座的校内外老师和同学们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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