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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猥亵女童事件:背后还会有多少罪恶?

来源:凤凰评论

 

评论员 欧阳晨雨

 

    8月12日晚7时许,南京南站候车室内发生一起涉嫌猥亵女童案件。南京铁路警方经侦查工作,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抓获。

    这起事件曝光之初,有网友就怀疑女童是否养女,才导致这对家长对猥亵行为不闻不问。最终警方的调查结果也证实了网友的担忧,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目前,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并对其父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但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没有子女。从报道的情况看,对段某某父母而言,如果没有“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等例外,就不可能合法收养。如果属于“合法收养”,足以断定,在办理收养手续过程中,某一环节出了“纰漏”,或是有关人员“放水”。

    而且,对于被收养人,按照《收养法》规定,并不是不满14周岁就可以,只有符合“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3种情况,才能正常收养。在这起案件中,作为被侵害人的女童,是否满足条件,还是一个很大的未知数。之前,就有人怀疑,受到猥亵的女童,其实是“童养媳”,存在被拐骗再收买的可能。

    让人不无忧心的是,在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下,容易形成一张犯罪“保护衣”,猥亵和性侵的罪恶更加隐蔽,也更持久,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身心创伤也将更大。翻看有关报道,类似恶劣的犯罪并不鲜见。

    这种看似“开脑洞”的揣测,并非空穴来风。回看报道,当女童被猥亵的时候,段某某父亲“看到男生所作所为及路人异样的目光,竟然没有制止”。在公共场合段某某尚且如此嚣张,私下其行为有多恶劣可以想象。如果是正常的家庭关系,作为一家之长,对于这种有违伦理的行为,本能反应必然是当即制止,视若无睹、无动于衷的背后,似乎潜藏着更微妙的家庭关系,也让未成年人的权益,处于更危险的境地。

    根据我国《刑法》,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属于犯罪行为。对于立法者,为什么要将此类收买行为入罪,是因为考虑到,此罪属于“中间地带”,存在升级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奸罪、重婚罪、猥亵罪等多种犯罪的可能。在现实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者,往往不是就此住手,潜藏着“数罪并犯”的可能,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如果《收养法》这道法律屏障“名存实亡”,不仅意味着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能及时受到法律惩处,更有了合法的形式“洗白”,由此带来更大的犯罪危害。回到这起猥亵女童案件,谁能保证,如果没有媒体的曝光,只会在猥亵女童“戛然而止”,不会有更恶劣的结果发生。

    严厉打击儿童性犯罪,是世界各国共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一种首要考虑”。在美国、德国等国家,与年龄在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我国刑法也规定,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均构成强奸幼女罪,最高可判死刑。

    养女的身份,童养媳的猜测,私下段某某是否存在更恶劣的犯罪行为需要警方进一步的调查,对于女童权益的保护,不在意更多做一点的工作。要用更细致地工作,让段某某承担应得的惩罚。

    南京候车室的女童猥亵案,并非个案孤例。与之相应的是,我国猥亵儿童犯罪,正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统计,2016年仅媒体公开的性侵儿童案例,就有433起,而更多案件还潜藏在冰山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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